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关于印发《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苏动监[2009]33号)

   2013-05-16 502
核心提示:  各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动物屠宰检疫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屠宰检疫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全

  各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动物屠宰检疫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屠宰检疫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全省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扎实推进“三年行动强基工程”,我所组织制定了《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待宰动物巡查制度》、《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和《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以市为单位,统一规格要求,制作制度牌版,张贴于相应场所。

  特此通知。

  附件:1.《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2.《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3.《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5.《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6.《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

  7.《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8.《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9.《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 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附件2: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附件3:

  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 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

  第七条 对检出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应进行实验室确诊;对检出染疫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附件4: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 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 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附件5: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

  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

  第四条 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

  第六条 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附件6:

  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屠宰检疫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检疫化验室应配备显微镜、染色、取样、样品保存等仪器设备,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及检验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化验员,化验员必须熟练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屠宰检疫化验室应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采取相应的受检样品。

  第四条 样品采集时必须按照采样规定采集,样品采集部位、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 检验过程中应遵循安全、卫生原则,做好人身防护,严防感染。

  第六条 化验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检验,对应检项目不得漏检,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检验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操作、仔细观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 检验后的有毒、有害试剂及废弃物等,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使用后的试管、器皿、器械等应做好清洗、消毒及化验室的清扫消毒工作。

  第十条 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结果应及时填好检验记录,检出的病害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附件7:

  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

  第四条 屠宰场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第五条 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六条 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第七条 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附件8:

  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 。

  第三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

  第五条 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

  第八条 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九条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

  第十条 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

  附件9:

  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持证上岗。

  第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 应建立检疫员当班督导台,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核制度。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

  第七条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第九条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地区: 江苏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