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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甘农牧发〔2014〕95号附件】

   2014-07-14 732
核心提示:附件1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
附件1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我厅将继续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
 
  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 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以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整治单位。强化农药质量经营管理,严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历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行为,加大农药残留监测力度,规范用药行为,从源头确保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厅种植业处负责)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上,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上,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上,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全面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历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省兽医局负责)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为重点;以庆阳、甘南、兰州、白银、张掖、武威、临夏、定西、酒泉、天水等10个主产市州奶牛养殖大县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奶贩子非法收购散奶、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恶意哄抬奶价、恶意散布谣言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纳等5项违禁添加物。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质量安全监测样品检测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碱类物质、硫氰酸钠、黄曲霉毒素 M1、铅、汞。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切实落实奶畜养殖者、奶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首负责任,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和各级行政监管责任,继续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车辆,大力推进奶牛养殖标准化、规模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乳制品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围绕生鲜乳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建设。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力度,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厅畜牧处负责)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擅自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及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保证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建立建全兽药使用记录,完善兽药使用档案,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药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加强抗菌药物残留监测和宣传力度,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省兽医局负责)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
 
  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厉打击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省兽医局负责,省上这块工作没有移交,没有制定具体方案)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
 
  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2011年以来省部级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强化执法检查,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开展2014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开展渔用物资打假治理行动,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完善记录档案,建立执法台帐,强化宣传培训,形成强大声势,规范水产品养殖行为,确保水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厅渔业处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农资展销会、重点企业、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狠抓农资市场监管,加强农资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建全生产经营档案,实现农资产品质量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定抽查方案,扩大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严查大案要案,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服务,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农民科学使用农资的水平。(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方案已下发,见甘农牧发[2014]79号文)
 
  三、重大活动安排
 
  (一)2月份,组织召开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厅政法处牵头负责)
 
  (二)3月份,组织开展 “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厅政法处牵头负责)
 
  (三)4月份,组织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成效,全面部署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厅质监处牵头负责)
 
  (四)3-5月份,组织各市、县开展渔用物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厅渔业处牵头负责)
 
  (五)4-10月份,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厅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六)5-10月份,组织开展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厅畜牧处牵头负责)
 
  (七)5-11月份,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督查行动。(省兽医局牵头负责)
 
  (八)6月中旬,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厅质监处牵头负责)
 
  (九)7-8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厅质监处牵头负责)
 
  (十)12月份,对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厅质监处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已移交的市州,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未移交的,要加强与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过渡期的监管工作,确保屠宰环节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级农牧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空间,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加大日常检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严查大案要案。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要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牧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健立长效机制。各级农牧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完善应急处置。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各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报送渠道,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要做到反应快、定性准、处置依法、程序规范。
 
  (七)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农牧部门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7)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8)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上月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并报送电子版。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4月25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邮箱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要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应对,对典型经验做好宣传推广。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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