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省食品监督所:
为搞好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省局制订了《陕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陕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第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重大活动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抽样检验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为以下级别:
(一)一级重点监管:在我省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活动(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和贵宾在我省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二)二级重点监管: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在我省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三)三级重点监管:各设区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四)四级重点监管: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章 主办单位责任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监管: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3-5天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就餐者的饮食习惯或是否忌口等信息。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主办单位提供自带食品或酒类、野味、水果等,如确实需用,主办单位必须提供产品的相关票据。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临时调整就餐地点,应提前6小时告知餐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章 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管,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要求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体育赛事等特殊要求活动需同条件保存72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样品留样标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 监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活动期间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一级、二级重点监管工作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或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组织实施;三级重点监管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组织实施;四级重点监管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承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任务后,根据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的驻点监管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监管工作。并即时向主办单位报送食品安全驻点监管人员信息。
第三十三条 承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不能按要求选派食品安全驻点监管人员进行监管或因驻点监管人员工作疏忽大意,造成误时误事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承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三十四条 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监管人员,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监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驻点监管人员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开展加工制作环境、冷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现场检查,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主办单位。
第三十八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为有效防控重大活动期间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管理:
(一)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群体性腹泻、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监督人员报告,积极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安排好其他人员的就餐。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驻点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核定属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