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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62号)

   2010-08-02 523
核心提示: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月饼生产中馅料保质期限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法监〔2001〕7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月饼生产中馅料保质期限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法监〔2001〕7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糕点厂卫生规范》(GB8957—88)规定,“加工糕点时的剩料、残次品、下脚料如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时应及时再加工,否则应及时处理掉”。月饼生产企业无论是使用自行加工的月饼馅料还是使用外购的月饼馅料加工月饼,都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已经上市的月饼和尚未出厂的成品月饼,无论是否在保质期限内,都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得回收再用于生产加工月饼。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并依法予以处罚。

  此复。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标签: 批复 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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