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市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持续规范其食品检验行为,我局决定开展2014年本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为本市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
二、检查时间
食品检验机构自查工作于2014年6月底完成;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工作于2014年9月底完成。
三、检查内容
食品检验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规范、诚信地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2014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可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hzj.gov.cn(政务版)首页-业务直通车(认证监管)-公告通知
四、工作程序
1.各食品检验机构于2014年6月30日前按照《2014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的内容完成自查工作,并将真实、诚信的自查结果报送各区(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我局组织由局执法总队或区(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检查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盲样考核。
3.我局组织对现场检查结果和情况进行审核,并通报检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自查。各食品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年度专项检查工作,应结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分析原因,积极整改。在食品检验机构现场检查中,若发现问题,被查机构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证明资料等)送现场检查组确认。
3.严格要求,及时报告。各现场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监督检查,仔细确认被检查机构的整改材料,及时汇总编写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的分析等),并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现场检查组如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报告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不得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置。
六、工作纪律
现场检查组不得向被检查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活动。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结果处理
1.对未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或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食品检验机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区(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
2.检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检验行为或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等情况,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处。
3.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要求的机构,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