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鲁质监食发〔2011〕17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在省人大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后,自动作废。
一、总体要求
济南市辖区内、属生产报告范围的小作坊,应达到小作坊必备条件,并到当地县(市)区质监部门进行生产报告。经质监部门审查合格后,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县(市)区质监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工作。
二、小作坊生产报告范围
小作坊不得生产未列入《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附件1)的产品。
下列食品生产加工主体,应到当地县(市)区质监部门进行生产报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不包括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属质监部门监管的“前店后坊(厂)”,指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且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三、小作坊必备条件
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附件2),且建立并严格执行下列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一)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二)产品执行标准制度。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三)产品出厂检验、检查制度。生产报告检验,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生产报告审查通过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纪录。对售出的应召回的问题产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小作坊生产报告程序
(一)向社会承诺
小作坊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组织生产,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
(二)提交生产报告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向所在县(市)区质监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生产报告书(附件3);
3.承诺书;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所在地街、镇政府同意(备案)的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产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报告人应在生产报告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三)生产报告审查
县(市)区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通过后,县(市)区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并封存小作坊试加工、制作的食品样品,由申请人将样品送交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通过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小作坊,整改后可重新进行生产报告。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的发放
对小作坊生产报告材料及产品检验均合格的,县(市)区质监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向小作坊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有效期为一年,编号原则:3701+本行政区划代码+4位流水号,如历下区第一家生产报告的小作坊,其《通知单》编号为:3701020001。
(五)办理营业执照
小作坊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交县(市)区质监部门存档。
五、监督管理
(一)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质监部门重新报告:
1.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2.住所、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加工场所迁址的;
4.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并对食品质量产生影响的。
5.其他需要重新报告的情形。
(二)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质监部门撤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并函告工商部门:
1.不能持续保持生产报告审查时条件的;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
3.未如实进行生产报告、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证照的。
4. 其他需要撤回的情形。
(三)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对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的小作坊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帮助小作坊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的标准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使更多的小作坊尽快提升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四)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小作坊生产报告工作的指导、督查等工作。
附1: 济南市食品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doc
附2: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doc
附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书.doc
附4: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