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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工商食字〔2012〕189号)

   2013-05-31 701
核心提示:  一、检查要求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包保责任制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检查要求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包保责任制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所有食品批发户的日常巡查每个月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食品经营户的日常巡查每个月不少于1次;对农村食杂店的日常巡查每三个月不少于1次,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提高检查频次。

  二、检查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票证通系统是否正常使用;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

  (三)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销售过期、变质、污秽、掺杂掺假等以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流通许可条件是否变化;是否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五)食品包装装潢、商标广告等是否假冒、侵权和违法。

  (六)变质、过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主动退市,是否有退市记录。

  (七)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经营者仓库(包括许可注册不在当地的食品经营者仓库)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三、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发现有违法行为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要如实详细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要在记录中载明。

  四、检查结果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执法办案、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对多次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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