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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

   2014-09-05 583
核心提示:各区县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对生产加工食品的溯源管理,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的证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委托

各区县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对生产加工食品的溯源管理,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的证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市质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规定,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实行备案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全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负责具体受理辖区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双方都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的备案部门申请备案。被委托方应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第三条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3份(填写内容应打印);

  2、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被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有证委托有证的需提供双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委托双方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的复印件1份;

  5、双方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其内容必须明确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方,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份;

  6、属少数民族特殊性质的企业存在委托加工行为的、存在复原乳委托加工行为的等情况,委托双方应提供证明材料;

  7、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附件2)1份。

  企业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同时复印件应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第四条 委托加工食品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有证委托方(指委托方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应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或标注委托方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三)无证委托方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应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条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使用的格式文书可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www.tjjj.gov.cn下载或到备案部门领取。

  2、备案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结果。对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等情况,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同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备案部门对材料齐全、完整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属于此备案项目范围等情况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备案双方对备案办理如有异议,可向市质监局书面提出复核。市质监局要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备案编号具体形式为:津食备××××-×××-××,其中,“×××ד为年代号,中间的“××ד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序号,最后的“×ד为各区县的代号。

  第七条 当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合同或协议期限、提供材料的合法有效性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并附原备案申请表。

  重新备案的备案申请表、提供材料及备案程序与首次备案相同。备案编号重新赋予。

  第八条 备案管理

  (一)委托双方应到所在地的备案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资料应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各区县质监局对办理的委托生产加工备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备案或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办理备案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质监局对区县质监局实施的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区县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汇总备案信息,建立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档案。

  (五)从事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所知道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质监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质监部门应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本规定的办理备案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备案终止

  1、委托双方由于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提前终止等各种原因,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的;

  2、超过备案有效期的应备案变更而未进行的;

  3、被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

  4、发现委托双方故意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

  5、委托生产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产生较大不良影响,备案办理部门将对已备案予以撤回的;

  6、应终止备案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之前已完成的有效备案继续有效,直至终止。

附件:1、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申请表

  备案编号:津食备 ——

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企业厂址      邮编     
被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委托企业厂址      邮编     
委托企业QS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被委托企业QS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合同或协议期限      委托产品名称(填写具体名称,可另附纸)     

委托企业产品标注样式(注:以下AB中各选择其一;□中画√表示是,空格表示否)
A  □有证委托有证
□无证委托有证
B  □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各留一份,备案部门留一份存档。
  2、企业自我声明
  一、企业申请的材料内容真实。
  二、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三、 企业不随意改变合同内容和产品标注方式。
  四、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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