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附件1),为深入推进全市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根据省局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整治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打击涉及标签标识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企业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标签标识长效监管机制;通过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提高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大食品标签标识知识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整治工作重点
以酒类、食醋、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方便食品、饮料、蜜饯、糕点、粮食加工品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整治内容:1、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名称和地址,注意区分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3、产品名称是否是规范名称并符合要求。4、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现行合法有效。5、生产日期的标注是否规范,是否有超前标注、篡改生产日期等情况。6、配料表的标注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漏标、虚标现象;配料表标注的成分和实际生产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相符。7、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8、是否有委托加工的行为,委托加工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标注是否规范。9、分装企业的原料是否有许可证,保质期标注是否规范。10、营养标签标识是否有虚假、不真实、不准确标注。11、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标注中文说明,是否按规定不得标注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等内容。12、是否有夸大宣传,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13、标明的认证标识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改进完善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相关标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及时向县(市、区)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将全部产品标签标识样本报送县(市、区)局查验。
(二)监督检查阶段
各县(市、区)局要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严格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执行情况,督促建立食品质量标识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到位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生产销售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受理的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在企业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共性问题,市局将适时组织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签标识标准的集中培训学习,促进企业全面掌握标签标识要求,引导帮助企业正确有效标注标识。对企业提交的食品标签标识样本,由各县(市、区)局组织,依据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标准要求进行食品标签审查管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标注使用。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为契机,研究建立企业食品标签标识信息公示查询机制,推动建立我市食品质量标识制度。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全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工作模式,切实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申诉举报久处不绝等突出问题,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区域重点。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与区域食品特点相结合,对影响本区域的食品标签标识问题集中专门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使区域性食品标签标识问题得到彻底根治。
(三)及时总结报告。要于6月20日和8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工作报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要将本辖区内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审查情况,以企业为单位建立专门档案,记入企业监管基础信息库。在开展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和整理信息,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立案查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情况,按照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以信息简报方式报送市局。于11月9日前向市局上报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翟维民 电话:2281023
邮 箱:lfsyjspsc@163.com
附件: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
2.《 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