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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实施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新法规

   2005-03-17 648
核心提示:  欧洲议会于今年3月通过投票表决,对一项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管理法表示支持。新法将极大提高欧盟在食品及饲料的管理能力,为

  欧洲议会于今年3月通过投票表决,对一项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管理法表示支持。新法将极大提高欧盟在食品及饲料的管理能力,为欧洲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和提高动物卫生及福利准则的实施效果。新法简化并加强了现行的监管体系并赋予欧盟委员会全新的管理手段以保障欧盟实行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法将加强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监管服务效率,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确立了一个架构,支持他们向欧盟出口时能够达到欧盟的进口要求,以便使欧盟委员会能够在保证食品和饲料安全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该法由欧盟委员会于今年2月提议,并将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欧盟90%的消费者认为新法应在保证农产品卫生及安全方面发挥作用。

  食品、饲料及活体动物的监管仍旧是欧盟成员国的一项根本任务。采取对主管机构引入工作标准和在欧盟范围内协调措施的方式,在欧盟成员国内完成对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新法将对相关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中是否符合食品及饲料法规和动物卫生及动物福利原则加强检查。法规引言部分包括管理原则(管理程序和内部审计)并且严格实验室认可制度。成员国监管计划必须在操作标准中明确人员、培训以及管理程序。欧盟委员会食品与兽医办公室负责对这些计划进行审计与评价。另外,对饲料及兽医行业和食品危险等方面要求制定应急计划和责任到人。

  新法将在对进口食品及饲料管理上确立一个通用制度,控制风险发生频率,比如,一些果仁产品有黄曲霉毒素污染风险,对这些进口产品的取样检查就要比对其他一些低风险产品要严格得多。目前继续执行对动物源性食品及饲料统一的进口程序。

  除了检查各成员国监管体系运行效率外,欧盟委员会食品与兽医办公室也负责审核第三国的法规及管理体系,看其是否符合欧盟的标准。该办公室最主要的职责将有所转变,即从生产管理单一职能转向对国家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的全面评估。

  如果经取证认为某个成员国管理系统不适当,法规可赋予欧盟委员会可行使临时性措施的权利,以保护人民健康、动物卫生及动物福利及环境。这些措施也包括在欧盟内部市场对食品及饲料销售实行中止权。

  第三国在向欧盟及其成员国出口产品时,已经要求其产品必须保证符合欧盟标准。新法特别在培训和合作项目上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容易满足欧盟食品和饲料管理的要求。这些措施作为欧盟对外援助项目内容,将在那些被列入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的国家进行实施。

  欧盟官方食品与饲料监管系统将于2006年1月1日启动。此前的三项法规:欧盟理事会有关饲料取样及分析执行规定70/373/EEC指令,家畜营养检查标准95/53/EEC指令及官方饲料关规则93/99/EC指令自新法生效之日废止。



 标签:资金 体系 动物卫生 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 饲料 进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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