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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13〕87号)

   2013-10-18 867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第24次常务会议研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大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由于监管任务重、区域广、难度大、难点多,实践工作中还存在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资源配置分散难以形成合力,责任难以完全落实,整体行政效能不高等问题。因此,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从战略高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具体部署。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是政府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产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有效举措,也是建立健全权责一致、执行高效、监管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必然选择。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做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更好地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减少监管环节,充实基层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专业化、一体化、广覆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体制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理顺部门职责,靠实监管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工作需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工作任务
 
  通过整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职责、机构和工作力量,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和权责清晰、监管有力、执行顺畅、无缝衔接的运行体制。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事权关系,将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峰分局移交西峰区人民政府,以其为基础,整合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组建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将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农牧部门承担。
 
  (二)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职责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责、统一建制”的原则,组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1.监管执法机构
 
  市级组建庆阳市食品稽查局、庆阳市药品稽查局,均为正县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区)组建食品稽查局、药品稽查局,均为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登记、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承办食源性不良事件的收集核实、检查指导、安全风险预警等工作。
 
  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登记、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承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2.技术支撑机构
 
  市级组建庆阳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庆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均为正县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组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峰区不设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业务由市级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要进一步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全覆盖的工作体系。在乡镇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承担协调推进职责,协助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综合考核,为其提供办公场所,支持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人调整应征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一类乡镇不少于5名,二、三类乡镇不少于4名,所需编制和人员除从基层工商所划转外,再从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连人带编各调剂1名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不足部分由县(区)调剂解决。街道确需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参照二类乡镇标准执行。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完善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制度,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四)整合加强监管工作力量
 
  市、县(区)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新组建机构人员编制,重点充实和加强监管执法、检验检测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力量。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质监、工商、卫生、人口等部门及其基层机构相应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和相关经费基数,划转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其中工商、质监系统划转的编制和人员按省编委《关于划转市县工商质监系统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34号)执行,卫生等部门所需划转的编制和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予以明确。对划转调整后人员编制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从现有编制总额内最大限度调剂解决,配足配强工作力量,切实保证新组建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履行职责。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把好人员素质关,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组织体系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划转调剂人员要以食品、药品、法律等相关专业为主,原有职级待遇不降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新增编制用于公开招考(招聘),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市、县(区)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电子监管、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将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整合组建机构的经费基数划转核定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县(区)政府要负总责。要按照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深入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一票否决”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动员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等积极参与,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企业(单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从业资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审核、发放、收缴清真食品标志牌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实施步骤
 
  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2013年7月启动,2013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认真学习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改革精神及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动员部署,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目标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机构组建阶段。按照省政府要求,此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先到位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相关机构组建到位后,再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副县级以上机构报省编办备案,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编办备案。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快开展机构组建、编制和人员划转调整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新组建机构“三定”规定(草案),经充分讨论后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编委会审定,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市、县(区)分别于2013年8月底、10月中旬前完成本级新设机构“三定”规定印发实施和机构组建工作。
 
  (三)定岗定员及经费划转核定、资产划拨阶段。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新组建机构编制数量、编制结构,综合考虑划转调剂人员职务层次、岗位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做好档案审核和定岗定员工作。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机构整合组建情况和核定的编制数额做好经费划转核定和资产核查划拨工作。市、县(区)分别于2013年9月上旬、10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四)总结上报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完成后,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职责整合到位、机构设置到位、编制核定到位、人员划转配备到位、经费和资产划拨调整到位。县(区)政府于11月15日前向市政府上报改革工作总结。市政府将对改革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并于11月底前向省政府总结报告改革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工作要求,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妥善处理机构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确保机构改革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机构编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平衡、有序推进。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加强部门协作。此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既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调整,又涉及编制、人员、经费和装备划转,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推进工作,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新体制全面正常运转。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职责、机构整合,编制划转及“三定”规定审核工作。组织、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改革中涉及的人财物审核划转等工作要建立快速通道,特事特办;对改革和食品药品日常监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保障。审计部门要做好撤并整合单位财务审计工作。卫生、人口、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职责承接、“三定”规定(草案)拟订、机构组建等工作,切实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改革要求,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要按照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全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3〕21号)要求,严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保密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改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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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甘肃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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