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即食人参(人工种植)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满足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制定了即食人参(人工种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仅在江西省内适用,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列入“其他食品”类别,由省局受理、审查、许可。
特此公告。
附件:即食人参(人工种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docx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