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食安办编制的《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8日
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相结合,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坚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姚晓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殷宇霖(自治区卫生厅党组书记)
王小燕(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梁 勇(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帕拉提·阿布都卡迪尔(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王俊勋(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
王令军(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李广平(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段建国(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忠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段晓东(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艾尔肯·吾买尔(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质监局: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工具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二)自治区工商局: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化全程监管,确保全区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批发商100%进入食品安全电子系统。各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和批发商要100%的使用“一单通”,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商要全部建立电子化台账。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制定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管理制度,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力度。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管。
(三)自治区畜牧厅: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四)自治区卫生厅: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组织应急监测和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风险评估结果。
(五)自治区公安厅:对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上查生产源头、下查销售渠道,严厉打击奶牛饲养、生鲜乳收购存储、乳粉生产及销售等环节倒卖和非法收购运输不合格生鲜乳、非法添加、掺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取缔“黑窝点”、“黑工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速侦办相关刑事案件。
(六)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流通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规范管理。
(七)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督管理,对向国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要求进口商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对进口和销售记录按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流向管理,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严格审核报检资料,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在流通市场的后续管理。
(八)乌鲁木齐海关: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九)自治区经信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100%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力度,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后,依法履行调整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的相应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首负责任。
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具备自建奶源的企业,其原料奶产量应达到企业实际收奶量的30%;具备自控奶源的企业,其原料奶产量应达到企业实际收奶量的5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各地要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检验检测。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方便消费者识别真伪。
(四)鼓励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地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后,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调整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的相应职责。
(六)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七)加强信息报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各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监管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