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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质监食发〔2013〕113号)【2015-03-19废止】

   2013-04-01 403
核心提示: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局、分局,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市局按照
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局、分局,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市局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发布,并将于201341日起实施。现就《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
  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5号)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须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个体工商户因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其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于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各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取得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二、关于出厂检验问题
  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出厂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
  三、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①人员培训的范围;②负责部门;③培训内容;④培训频次;⑤培训档案及管理;⑥考核奖惩。
  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①实行健康管理的人员范围;②体检内容;③体检频次;④持证上岗;⑤禁止性规定;⑥健康档案管理;⑦管理部门及职责;⑧患疾病人员的处置。
  3. 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①纳入查验管理的范围;②管理部门及职责;③查验的内容规定(企业应明确原料批次的界定);④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⑤检验;⑥查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⑦查验记录及保存。
  4. 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①企业所用添加物的范围;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③危害评估及使用批准;④进货查验及记录;⑤拒收管理;⑥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和领取;⑦使用及记录;⑧管理部门及职责;⑨报告事项。
  5. 生产过程管理制度:①部门及职责;②关键控制点(企业应明确生产批次的界定);③过程评估及批准;④控制规程;⑤记录要求;⑥过程记录。
  6. 设备管理制度:①部门及职责;②管理范围;③维护、保养、更换要求;④清洗、消毒;⑤使用前评价;⑥记录。
  7. 卫生管理制度:①部门及职责;②卫生管理的范围;③标准要求;④检查及记录;⑤奖惩。
  8.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①纳入检验管理的范围;②检验内容与标准;③检验周期、频次;④检验记录及保存;⑤检验结果的处理;⑥检验机构的职责与权限;⑦检验员的能力要求;⑧化验室管理。
  9. 产品出厂登记制度:①出厂放行查验;②交付管理;③销售记录;④记录。
  10. 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①管理范围;②部门及职责;③防范要求。
  11.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①不合格品的范围;②部门及职责;③处置措施评估;④批准;⑤处置证据及记录。
  12. 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①召回管理的范围;②召回程序;③召回措施;④召回食品处置记录;⑤召回核对与效果评估;⑥召回记录;⑦报告;⑧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
  13. 质量投诉处理制度:①部门及职责;②处理原则;③结果分析;④答复。
  14.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①报告事项;②报告级别;③报告程序;④报告时限;⑤报告记录。
  15.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①档案管理的范围;②部门及职责;③存放要求;④时限要求。
  16. 产品(配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①纳入评估管理的范围;②部门及职责;③评估依据;④评估程序;⑤评估结论;⑥批准;⑦报告。
  17.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①部门、岗位职责分工;②责任追究。
  18. 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①考核内容;②部门及职责;③考核程序;④考核结论;⑤考核奖惩。
  19. 食品安全管理员、检验员管理制度:①明确专职人员;②职责要求;③权限。
  (二)制定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把握以下7个原则:
  ①围绕食品安全的原则;②明确责任部门的原则;③建立企业食品安全分析评估机制的原则;④建立关键控制的原则;⑤建立溯源、控制记录的原则;⑥建立制度运行保障机制的原则;⑦具体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受理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在市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详见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总公司)(其营业执照具有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资质,但无实际生产场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予以受理。对于集团公司(总公司)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一)为统一和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市局统一设计了《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附件1中附录B.5),现场核查时与具体产品细则、标准同时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附件1中附录B.6)准备好接受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
  (二)现场核查时,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应当按照《现场核查时申请者需提供并交由核查组带走的文件目录》(附件1中附录B.7)的要求提前准备并提供对应文件并交由核查组带走。
  (三)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市局将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前抽查工作,许可决定以抽查结论为准。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检验
  (一)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提交相关资料。
  (二)获证企业在获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依照《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提交相关资料。
  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
  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工作标准》(详见附件3)执行。
  八、关于实施日期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341日起施行。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的,生产车间面积要求可在201441日之前符合要求,其他均应达到《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
  特此通知。

  附件: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2. 《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工作标准》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工作标准》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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