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立法依据的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入世后为了履行政府的入世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商品种类繁多,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技术性很强,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为了保证《商检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必须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即实施条例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的事项作出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机构和事项:“……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因此,国务院依据修订后的《商检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的有关对外承诺等,在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例,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总体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程序、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条款以及收费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商检法实施条例》相比,本条例删去了“进出口商品鉴定”一章,同时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报检和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方式,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允许进口的旧机电等高风险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共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制订的依据、实施主体、目录的制定、法定检验的范围、检验方式和内容、验证管理、自理报检与代理报检、风险预警机制以及管理相对人配合的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共八条,主要规定了进口商品报检人的义务、海关的协助监管义务、检验地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以及重要进口商品、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等内容。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出口商品报检人的义务、海关的协助监管义务、检验地点、不合格出口商品的处理、危险货物及包装企业的管理、适载检验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出口商品出厂前监督管理和检验、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进出口化妆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食品与化妆品标签检验、商检标志和封识、抽样、复验、指定检测、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查封或者扣押、普惠制和原产地证明的签发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对十四类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共三条,主要规定了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和实施日期等。
此外,在行政许可方面,本条例除了对《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进行细化外,还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备案、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业务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进口固体废物供货商及收货人注册登记、进口旧机电备案、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共九项行政许可事项。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及查封、扣押不合格进口商品的权利。
标签:检验 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