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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4号)

   2014-02-09 636
核心提示: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40号),重新组建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淄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职责、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二) 整合和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规定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 加强的职责。
 
  1.按照科学管理理念,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生产经营者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实行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加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三)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监测;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研究拟订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完善食品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食品餐饮服务许可;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负责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负责省局交办的执业药师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批发)审批。负责相关初审转报等事项的受理和承办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合作交流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员培训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及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食品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挂应急管理和科技宣传科牌子)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综合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协调、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监测。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规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指导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化妆品抽验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
 
  (十)药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特殊药品、药品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药物研究、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承担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组织查处药品研制、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问题药品召回制度。
 
  (十一)药品市场监管科
 
  承担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二)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抽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发布相关安全信息;组织查处医疗器械有关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编制总额64名,其中:行政编制60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可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豆芽等芽菜蔬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水利与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我市范围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市卫生部门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市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与市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市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省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部门通报,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市住建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十)与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餐厨废弃物违法清运、乱倒乱放行为的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与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二)与市粮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粮食收购、贮存和政策性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由市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
 
  (十三)与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出口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提出建议,提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十五)完善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划分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食品药品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
 
  (十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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