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豆芽监管职责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豆芽生产加工监管由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二、豆芽销售监管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自产自用豆芽的监管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豆芽监管职责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豆芽生产加工监管由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二、豆芽销售监管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自产自用豆芽的监管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