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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长府发〔1997〕59号)

   2011-04-20 27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


为进一步加强对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禁止使用煤炭露天从事烧、烤、煎、炸、煮、爆食品的经营活动。在室内加工食品的,应当符合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

  二、环保、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和各区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者利用违法建筑及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由规划等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四、有关单位、个人为经营者使用煤炭从事露天加工食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使用的工具和相关物品。

  六、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标签: 环保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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