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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4-02-10 495
核心提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上级驻云城各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上级驻云城各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云浮市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府〔2013〕93号)和市编办《关于分配下达云城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云编办〔2013〕209号)精神,设立云浮市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云浮市云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区卫生局食品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区经济贸易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3.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协同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七)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指导全区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九)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安全的检验工作;
 
  (十)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人事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统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局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制度;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督察督办等工作;负责技术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派出机构单位的人事、编制、工资、培训、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党群工作;拟订机关和派出机构基建、装备规划、财务计划;负责机关经费收支预决算、政府采购、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2.综合法规股(应急管理办)。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承办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审核相关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和听证等法制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指导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法制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3.食品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依法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4.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核发工作;组织开展注册真实性核查工作;承担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监测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配合做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等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依法实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指导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与评价;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本地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业务工作。
 
  6.稽查局。
 
  负责组织查处云城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药品的投诉举报。
 
  (二)派出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4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云浮市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具体设置如下:
 
  1.云浮市云城区河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河口街道范围内食品药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云浮市云城区安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安塘街道范围内食品药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都杨镇范围内食品药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 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腰古镇、思劳镇范围内食品药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20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其中:局长(区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不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领导职数),稽查局局长(副科级)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含稽查局副局长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核定编制12名(其中行政编制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其中各所分别核定行政编制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均配备所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林业局负责林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和禽畜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二)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区经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经贸局负责全区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2.区经贸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九)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2名以上协管员。探索建立镇(街)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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