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放管理权限,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调整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烟台保税港区由市直接管理。
(一)调整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现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各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放所在区管理,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事业单位编制分别纳入同级事业编制总额;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二)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烟台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辖区、烟台开发区、县级市和长岛县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管委)工作部门(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市辖区、烟台开发区工商、质监分局分别更名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更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港区分局,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三)做好各项划转交接工作。各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的划转工作,于2013年12月中旬完成。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新的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再保留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辖区、烟台开发区、县级市和长岛县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政府(管委)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工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质监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机构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同级政府(管委)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管委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地方同级党委(工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将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编制划转至烟台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市辖区、烟台开发区、县级市和长岛县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的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高新区在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
(三)整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将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及各区(不含牟平区、福山区)质监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进行整合,组建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由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不再保留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县级市、长岛县和牟平区、福山区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需要的外,全部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检验检测任务。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四)建立完善基层监管体系。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辖区面积、人口规模较小的乡镇(街道),可跨区域设置。鼓励探索实行联合办公等方式,有效整合资源,提升基层监管能力。
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妥善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管委)要切实履行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认真抓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措施,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渔业部门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六)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各级政府(管委)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有序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一)统筹推进改革。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统筹推进改革,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健全市、县(市、区)政府(管委)职责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合。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政府(管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县市区政府(管委)的工作,全力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2014年1月份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评估。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管委)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后,要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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