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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

   2013-03-11 402
核心提示:各分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确保食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
各分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确保食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和省质监局《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证证后监管办法》(鄂质监监〔2007〕92号)精神,局研究制订了《武汉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武汉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证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和省质监局《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证证后监管办法》(鄂质监监〔2007〕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获证产品和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
 
  第三条  市局统一管理证后监管工作,各分局负责证后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第四条  证后监管包括建档管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证后监管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原则进行。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六条  各分局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建立获证企业质量安全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审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七条  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及时更新获证企业质量安全档案。
 
  第八条  各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建档的组织、实施和更新工作,及时向市局上报本年度更新后的获证企业档案台账。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九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
 
  第十条  企业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以下简称《自查申报表》),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申报表》进行核准,同时按不低于10%进行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  年审采取企业自查申报,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二)分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申报表》,对照产品审查细则,对企业进行核查抽查,形成核准意见向市局上报;
 
  (三)市局根据分局核准意见,按1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抽查后,做出年审合格和不合格核准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十三条  获证企业应向登记注册所在区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自查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发证产品2批次当年度全项目检验报告;
 
  (五)企业发证产品2批次自行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六)企业原材料进厂验收自行检验报告或验证材料;
 
  (七)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表;
 
  (八)企业如有委托加工的,应附委托加工备案表;
 
  (九)企业如有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附不合格整改报告。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分局收到企业书面年审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年审材料书面核准、实地核查和材料上报工作。市局根据县区局核准意见,按比例对企业进行核查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抽查对象: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年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实地核查依据为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判定不合格。
 
  (一)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不符合产品审查细则要求的;
 
  (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变更的,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八)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年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一律由各区局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总局令第93号)的规定要求,逐级上报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五)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六)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作出年审结论后,生产许可证副本应及时发还给企业,对年审不合格的,各分局应立即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局提交整改报告。各分局应及时将企业整改验收情况上报市局。市局根据整改情况,作出年审复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二十条  对建议撤回、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和年审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局应及时向省局上报企业名单及理由。
 
  第四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由分局具体实施。日常监管包括巡查、回访、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对发证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巡查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
 
  (二)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获证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到期换证及委托生产加工备案。
 
  各分局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和巡查频次。A类企业每年巡查2次,B类企业每年巡查4次,C类企业加大巡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回访应主要针对巡查、年审、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按照年审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质监部门每年对获证企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的强制检验(包括省市级定期监督检查、省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证后监管工作实行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分局应于每年元月十日前向市局上报上年度证后监管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局根据各分局上报材料,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企业实地抽查,最后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在年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巡查记录
 
  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访记录
 
  4、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5、   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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