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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121号)

   2011-06-10 594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活动中关于开展有奖举报,发动社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法添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活动中关于开展有奖举报,发动社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其它餐饮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涉嫌餐饮服务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应坚持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到有报必接、有问必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的办理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具体办理,并在省局网站(www.sdfda.gov.cn)首页开设举报栏,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31)86782728和9600111,电子邮箱:cyjb@sdfda.gov.cn
 
  第五条  举报投诉案(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举报投诉案(事)件属于省局稽查局监管职权范围内的,由省局稽查局负责调查与处理;举报投诉案(事)件属于市、县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根据案件情况可移交市、县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与处理,特大型案件也可由省局稽查局直接负责调查与办理。
 
  第六条 受理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需要移交有监管权限监管部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权限的部门处理。
 
  下列举报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无具体被举报投诉对象的;匿名举报又无具体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确切证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
 
  第七条 经过调查,举报案件违法行为属实,并依法实施处罚的,由举报投诉案(事)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投诉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视为一次举报,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举报投诉案(事)件处理完毕后,依据涉案价值确定奖励档次,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
 
  一档奖励:涉案价值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奖励二百元;
 
  二档奖励:涉案价值一千元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奖励五百元;
 
  三档奖励:涉案价值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含五万元),奖励一千元;
 
  四档奖励:涉案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五千元。
 
  第十条 省局稽查局应在结案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对受到奖励的,一并向其发送领奖通知,告知奖励金额和领取方式;移交有监管权限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案(事)件,由有监管权限的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监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具体举报投诉办理及奖励暂行办法,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辖区举报投诉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将举报投诉材料及调查处理结果整理归档。每月初将上月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结案、督办及奖励等情况报省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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