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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31号)

   2010-10-30 991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精神,切实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分工

  (一)市、县(市、区)政府。“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地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有关部门。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依法查处以“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等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指导,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地沟油”流入预防机制,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公安部门负责对构成犯罪的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做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配合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和油脂加工、经营单位对其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和生产经营的油脂负主体责任。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开展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以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厂为重点单位,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食用油质量和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或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以食用油销售者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严格规范销售者主体资格,监督食用油销售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监督销售者把好食用油进货关,监督食用油销售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三)餐饮服务环节。以城市(镇)、农村、矿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地区的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主要对象,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查验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索证索票记录,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废弃油脂提炼环节。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

  (一)严格餐厨废弃物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要求其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发现问题严厉查处。要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严格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相应收运资格、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坚决予以取缔。重点监督检查餐厨废弃物运输单位是否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是否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三)严格餐厨废弃物后续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监督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要监督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设备停产检修要提前书面报告。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各地要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要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借鉴国内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成熟经验,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餐厨废弃物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尽快确定我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试点工作及早作出安排。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在全省示范推广。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沟油”整治、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难度大,涉及部门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二)认真组织督导检查。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整顿、“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且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

  (三)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质量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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