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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2017-04-26失效】

   2011-06-06 615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开展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开展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对滞后,政企不分,经营机制不活,富余人员多,债务负担重,影响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的原则,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机制,减员增效,力争用一至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粮食附营企业全部进行规范化改制,基本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全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竟争力,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
 
  2、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独立核算的购销企业可在购销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购销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等分散、规模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股份制企业。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全面完成主营业务的同时,充分发挥掌握粮源的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业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通过订单收购,形成“公司+农户” 的经营格局。
 
  4、加快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步伐。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5、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和净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按财务隶属关系报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统一进行处置。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岗定员。原则上主产区按年经营量不低于60万公斤定员1人,一般产区不低于50万公斤定员1人,山区和粮食经营量少的地区不低于40万公斤定员1人。调整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优先聘用购销、会统计、质检、保管等业务骨于。企业领导职数,主产区2一3人,其它地区1—2人。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定岗定员。
 
  7、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对未被聘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竞争上岗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重新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企业现有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8、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由企业继续发放生活费,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内退条件、年龄偏大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具体办法按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协保的规定执行。
 
  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有关规定发给补偿金。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并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对职工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10、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和期满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1、已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凡是新参保的企业必须交清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已参保的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地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进行补缴。
 
  12、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筹措资金:一是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二是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三是土地出让收入;四是抵押贷款;五是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补偿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措,统一使用。
 
  13、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要积极推行站(库)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四、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在今后两年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补助。各级房改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土地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全额留给企业;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可全部转作国有资本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15、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收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返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位。
 
  五、加强领导,确保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目标
 
  16、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粮食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既保证改革目标的实现,又确保社会稳定。财政、经贸、税务、工商、劳动、土地、房改(房产)、供电、供水。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17、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要科学周密地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深人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务求实效,确保按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0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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