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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号)

   2010-08-04 323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定,贯彻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工作;区县技术监督局管理本区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其形式按附件1),由取得审批标准资格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包括以下几种:

  (一)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具体补充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进步,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八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专家论证、批准和发布。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批准、发布前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企业组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方面的有关专家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一)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产品标准是否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指标是否先进合理,数据是否可靠,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四)标准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是否符合GB/Tl要求;

  (五)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能否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六)引用的标准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七)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

  为了确保企业产品标准的质量,参加论证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中本专业及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半数。

  第十条  审批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报批稿;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验证报告;

  (四)企业产品标准论证结论。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

  (一)承担编写标准的人员,必须参加过标准化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起草标准的简要过程、确定技术指标参数的依据、贯彻强制性标准及试验验证情况、产品水平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参考文献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复审企业产品标准,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企业产品标准到期未复审的,视为自动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同时进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加盖备案章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对该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受理部门及其管理范围:

  (一)市技术监督局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津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二)区县技术监督局及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区县所属企业和无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予以备案盖卓,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中进行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技术指标或试验方法不合理时,受理备案部门有权责令申报备案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类别编号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由技术监督局给出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其方法如下:

  Q/12          ××××                 ××××       ----      ××××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区县或行政主管部门      (顺序号)             (年代号)

  汉语拼音大写字头)

  (二)标准类别编号放在标准的左上角,类别编号按《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规定执行;

  (三)企业撤消后,该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不再重新使用;

  (四)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时,在企业产品标准上加盖复审确认章;

  (五)经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时,标准编号应改为新年代号。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修订的标准附修订说明)。

  第十八条  备案程序:

  (一)企业将《人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给出类别号后,在备案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并连同有关附件送同级技术监督局备案;技术监督局对备案标准编号,加盖备案章,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时,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继续有效:企业应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标准继续有效通知单及标准(附件3);

  (二)修订:按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三)废止:企业应向备案受理部门报送标准废止通知单(附件3)。

  第二十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于每月25日前将已备案的标准文本、编制(修订)说明、经确认标准继续有效通知单及标准、标准废止通知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统计软盘(表 附件4)报送市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市企业集团(公司)牵头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可由所属企业统一采用,分别备案;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标准前言中予以说明。其中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备案时可使用双编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内部技术文件,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扩散和公开标准内容。执法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企业应提供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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