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
韶各单位:
现将《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5号)及《关于做好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部门职责,构建集中监管体系。将食品安全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将食品安全办职责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将工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将质监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将经信部门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和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分别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
5.明确相关部门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流通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根据编制随职能划转的原则,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连同相应编制进行一并划转,具体编制划转方案由市编委另行确定。
(二)优化资源配置,整合检验检测机构。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基础,将市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部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各县(市、区)不单独设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延伸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在整合过程中,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完善工作网络,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行相应调整,充实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1.县(市、区)方面。浈江、武江两区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其余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国务院、省和市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
2.乡镇(街道)方面。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按区域设置2—6个派出机构,并配备3—5名编制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县(市、区)提出,市编办审核汇总,报省编办备案后实施。市城区街道的食品药品执法监管工作由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
3.村(社区)方面。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探索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监系统原聘用的食品巡查人员整体划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管理,并相应划转相关人员经费。
(四)转变监管方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和完善监管方式,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培育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平台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落实责任分工,提升监管整体水平。
1.与农业、林业、城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和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2.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6.与经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经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7.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班子配备、划转人员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部门协调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严肃改革纪律,确保平稳过渡。
各相关部门要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期间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市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县(市、区)的改革工作,不得干预县(市、区)的改革措施。在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划转到位之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过渡期间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新建机构可采取“转任一批急需人才、公开遴选一批骨干力量、公开招录一批专业人员”的方式,高标准、多渠道补充人员,确保人员及时到位,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市机构编制、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
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
及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全市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工作任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及《关于做好改革完善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2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上下对应、转变职能和统筹平衡、整体推进的原则,整合卫生、计划生育和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机构,优化资源配置,严控人员编制,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与政府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相衔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部门职责,着力精简优化机构设置。
1.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整合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责,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将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保留原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组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同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2.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组建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浈江区、武江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区医疗卫生机构整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合。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上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减少对微观经济社会事务的干预,重点清理现有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明确管理层级,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对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事项,要进一步优化、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减轻基层负担。市级部门要加大向基层简政放权力度,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下放由基层实施。
2.完善和创新管理方式。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理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部门行业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大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力度,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确保转移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三)优化基层资源配置,着力提升基层服务水平。
1.完善基层服务体系。探索在乡镇、社区整合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满足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需求。推进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和计划生育技术资源下沉到基层,不断完善上下联动的技术协作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计划生育成熟技术推广机制。大力推进跨乡镇和村居的医疗联合体建设,有效实现联合体内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质量控制标准化、档案资源信息化、服务资源共享化。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相关领域服务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共同促进项目服务开展。加强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坚持服务需求导向,优化调整项目安排,强化质量控制,突出服务效果评价,提高基层服务均等化水平和群众受益程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认真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改革过渡期间,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按既定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空档。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具体改革工作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工作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凝聚共识,严肃纪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卫生和计生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工作,凝聚改革共识,进一步转变计划生育管理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继续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确保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变、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不变、现行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不变,通过整合优化服务资源,提升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县(市、区)的工作,不干预各地的改革。市机构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