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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

   2014-06-05 967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推行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直有关部门通过湖北机构编制网、财政与政务编制公开网等网站,公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核调整后,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开现行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及运行流程。加快推进“湖北省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建设,尽早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等。公开案件的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公开2014年省级财政预算和2013年省级财政决算。继续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和结果效益等。继续做好省直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统一、规范地公开2014年省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和2013年省直部门决算。2014年,市(州)、县(市)政府要全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和本级部门预算决算,开展“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市(州)、县(市)要达到同级政府数量的50%以上。省审计部门要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的信息公开,通过省人大公报、《湖北日报》、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审计情况和整改结果。

  三、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当前要着力抓好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一)进一步加大征地和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我省新征地补偿标准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建设用地批准清单,除涉密件外,每月10日前将上月建设用地审批情况(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面积等)、具体征地项目清单在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公开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及时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和基准地价信息。定期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计划和落实情况。定期公开闲置土地清查处置信息、房地产用地等信息。

  (二)进一步加大矿业权审批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对新立矿业权进行实时公开,对矿业权出让、转让等行政审批敏感事项进行全程公开、公示;逐步实现矿业权出让、转让过程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公示。坚持过期项目注销公示和即将到期项目预警公开制度,采用网上公示和送达通知书相结合的形式,保障矿权人知情权。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市、州、县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和决定以及征收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州、县要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年度建设计划。逐个公开新建项目信息、已竣工项目信息、年度计划和在建项目发生变更的信息。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收入水平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核查,并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布核查结果。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部门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明细(包括:资金额度、资金性质、资金来源、项目计划内容、实施期限等)以及项目预算,公开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和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推行公开政府采购评标场所的视频信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要求,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他采购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发布,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意见和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应及时公开。

  (六)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项目的招标信息必须同时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对中标候选人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工作业绩和市场信用等相关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开;对招投标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处理情况等信息,除在各级、各部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开外,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集中公布。

  四、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一)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享受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名单等十类信息。对各类优录信息、合格信息和特殊类型招生进行省、市(县)和中学三级公示。各地要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高校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并逐步细化至项级科目。

  (二)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省级科技项目立项前均在指定媒体上进行7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公示,完成公示后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已下达资金的项目,采取中期评估和后期验收制度,引入监察机构对项目资金和项目成效进行全程监督。

  (三)推进医疗卫生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医疗收费以及药品价格的信息,及时公开增加的医疗项目与增补的基本药品的价格信息。对于医疗收费不够规范的行为,省直有关部门要在网站上进行通报,并公布整顿与查办情况。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四)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大力开展就业政策进校园活动,及时公开促进就业规划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公开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范围,以及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审核公示等信息。通过湖北省就业信息网、湖北省公共招聘网,公开求职招聘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以及定点培训机构信息。在相关网站开辟人力资源市场专栏,及时公布并定期更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社会保障信息公开。

  五、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编制并发布空气质量日报和月报、空气异常应急监测快报等,公开公布环境空气实时监测信息、空气质量预报和预警信息,公布每月全省17个市州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信息,公布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信息。全省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向社会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的实时监测浓度值和AQI指数。发布各市州城市地表水自动监测信息、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等环境质量信息。从2014年1月起,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省环保系统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加大力度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督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全省废水、废气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按时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尤其危险废物相关政策法规、行动方案、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主动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在接到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起15个工作日内,按事故等级分别在各地主流媒体公布。重大以上事故由省安监局负责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公告。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措施,及时、准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风险预警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及其进展、整改销号情况。及时公布公众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事故等各方面举报的查实处理情况;及时公布政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曝光各类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及其处理情况。

  (三)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和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均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各类专项整治信息,对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一方面通过动态信息即时更新,另一方面要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集中公开。稳步推进省属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

  (四)推动信用信息公开。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违法、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等信用信息,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核查。

  六、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加强力量配备,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关键岗位,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二)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好保密审查工作。要继续清理《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加强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解读工作,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三)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各地、各部门要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细化工作目标,实现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制定分解细化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并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地、各部门要于今年11月底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14年5月22日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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