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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6 号)

   2012-12-29 804
核心提示: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10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桂战 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 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 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 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 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 发〔2009〕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授予本自治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 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 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的企 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 4 个,有效期为 4 年,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

  空缺,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 4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 主席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 的开展,研究决定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 区主席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 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机关人员等组 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实施质量兴 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 主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自治区质 量兴桂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同)提出名单,报评 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具体承担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 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 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 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 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各专项评 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组织建立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 3-5 名 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 室邀请纪律监察部门参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在开展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 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 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 5 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 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 3 年来主要经 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自治区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 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 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 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

  (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 以优先考虑;

  (五)近 3 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 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 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评审细 则)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 奖的评定标准。评审标准是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 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通则主要参照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订。

  第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细则可根据行业的特点, 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重点在质量管理、 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 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以保证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代表性和 权威性。

  第十五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 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发出申报自治区主席质 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 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 按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 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市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

  内报送到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 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 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 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 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 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 后,提出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 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 员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 对初选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示期限为 15 天。对公示后反映的问题,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 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

  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 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 性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 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 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评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 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 统一安排,评审工作经费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 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主席质量 奖的,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自治 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 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 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 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

  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参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 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 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本市、县 的市长、县长质量奖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西
标签: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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