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食安委、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3号)的要求,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3号)
2、 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