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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56号)

   2013-12-11 685
核心提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按照“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科),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6名行政编制(含2名处级领导职数)和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各3名行政编制(含1名科级领导职数)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科),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3名行政编制(含1名处级领导职数)和高新、经开分局各1名行政编制以及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各1名行政编制(1名科级领导职数)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量建设。
 
  (二)明晰职责关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标准等方面的建设,明晰层级关系,突出职责重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执法标准,协调跨区域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统一协调、指导处理区域内突发应急事件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食品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市管决策,区县、街办(镇)管执行和过程的监督管理格局。
 
  (三)整合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的快速检测设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商务局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经费划转市农业委员会。
 
  工商所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15%的比例划转编制和人员。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1名事业编制和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将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分局稽查队各3名事业编制和人员,新城、碑林、阎良、临潼分局稽查队各2名事业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队。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5名事业编制和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将市商务局所属市畜禽定点屠宰执法稽查队整建制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四)明确开发区食品监管机构及责任。在沣东新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食品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仍由行政区负责,开发区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和协助行政区做好食品监管工作。市级各开发区应明确1名管委会领导为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明确管委会1名中层领导为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五)落实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监管联动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和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水务部门要落实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商务部门要拟定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强力推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利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职能调整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改革工作平稳过渡。
 
  (三)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密切协调,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密组织,加强对各项改革任务的检查和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要做好人员划转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财务手续移交和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要深入细致做好划转单位干部的思想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要主动衔接,密切配合,做好机构、编制、人员、职能、资产的划转接收工作,承接好、履行好相关职责,安置好划转人员,确保机构、编制、人员、职能、资产划转到位后及时顺利地开展工作,市监察局要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于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市工商、质监9个区分局的职能、人员编制、装备等划转工作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改革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冻结与食品药品监管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动、干部任免及有关财务和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在职能、机构、人员划转到位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继续承担各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渡期间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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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陕西
标签: 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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