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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惠府办〔2008〕34号)

   2011-05-02 76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府办《转发省农业厅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和市委、市政府《惠州市加快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府办《转发省农业厅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和市委、市政府《惠州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07〕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目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发展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和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主要目标。
 
  通过省、市、县(区)各级的扶持,按照“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的要求和“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围绕特色支柱产业和品牌农产品,依托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培育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群体,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力争到2011年,全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200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50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9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2家。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坚持以“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聚集。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外向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城镇具有一定实力的工商企业或者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参与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形成稳定的产供销关系。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加强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通过一企带一村、一企带多村等形式,在“一村一品”生产、村企合作经营、新型农民培育、公共事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结合“一村一业”、“一村一品”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快建设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基地。结合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加快建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四)继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推行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监控,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档案追溯制度、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把好产品准出关。实施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对上市农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五)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鼓励科研院所或者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为农业先进科技的创新中心和推广基地。
 
  (六)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争取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障与化解风险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三、扶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根据各地实际,依据农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制定一系列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使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百花齐放、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财政扶持。根据惠市委发〔2007〕43号文精神,2008—2011年,市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扶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每年安排400万元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2007年起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奖励15万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
 
  2.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名牌、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优(名牌)、省名牌、市名优产品(农业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3.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对获得国家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4.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对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出口创汇数量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5.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对年加工量达到较大规模、为农民增收做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6.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证、在农业科技创新中有较大成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7.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对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高、设施先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8.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对自建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安全监测站(室),并正常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9.鼓励农业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自营生产基地。对自营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10万亩以上、年牲畜出栏量4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300万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10.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积极参加招商引资会、农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为推介我市农产品作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11.对未发生银行贷款而没有享受贷款贴息,但带动农户面广、带动农户能力强、社会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三)税收和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企业信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信部门的支持,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省加大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机遇,争取项目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
 
  (四)科技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农科中心以及农技推广机构的合作,积极组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中心,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断研究新技术,拓展新领域,开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科技含量。
 
  (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和扩大出口。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效益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开发新的特色产品、优势产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生产、加工、流通一条龙的经营活动,扩展经营服务范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创办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组织开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参观学习,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和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会、农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力宣传我市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农业知名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建立生产基地,提升我市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出口的竞争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外向型发展战略,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开拓国外市场,将我市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六)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树品牌创名牌,实施品牌战略和外向型发展战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惠州特色、有市场竞争力、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品牌、名牌,推动特色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800元以上。
 
  6.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0头以上,家禽养殖存栏量达2万只以上。
 
  (二)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企业规模(25分):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
 
  2.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3.企业带动农户能力(35分):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100户,增加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年纯收入18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加1分,最高10分。
 
  4.企业生产基地(10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500亩(林业企业5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5000头、家禽存栏量2万只)以上计10分,低于500亩(林业企业5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5000头、家禽存栏量2万只)的计0分。
 
  5.企业信用(15分):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
 
  6.企业竞争力(10分):企业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市名优产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以上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计0分;有商标注册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五、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惠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简介材料、企业上年度总结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当地县、区级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6.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7.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8.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9.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10.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证明。
 
  (二)企业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1.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
 
  3.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情况复印件;
 
  4.企业有关产品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5.户外媒体广告复印件;
 
  6.企业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必须是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企业于上报年度的3月底前做好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农业局申报。申报前,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审核。申报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对企业的会计年报表进行审计。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等作出具体说明。县、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企业当前贷款额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认定。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6项指标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业局审核后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惠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六、附则
 
  (一)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已认定企业取消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重点发展3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2〕28号)同时废止。
 
  (四)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地区: 广东
标签: 农业 产业化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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