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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9-01 979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7日

  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为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管制约,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活力,现就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及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单位);

  (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四)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或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部门行政职权。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确定的行政职责为依据,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类等11个类别,对本部门(含内设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现有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本部门现有行政职权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市、县(市、区)政府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三类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进行清理和调整规范。按照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行政监管”类别的要求,对行政监管类事项进行清理调整,对能够对应国家和省保留实施的,或设定依据充分、确实具有审批性质的,依法调整为行政审批事项;属于部门工作职责、无审批性质的,调整为部门日常管理事项,并根据管理事项的性质,归入相应的行政职权类别。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保留事项的合法性。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函〔2014〕67号)的要求,对本级本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工作进程,对行政权力清单及时作出调整和更新,清理工作完成后,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二)确定部门行政职权。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要求,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部门各项行政职权进行清理和规范,研究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加强的行政职权,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清理行政职权工作与整合部门职能结合起来,对职责不清晰和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职权,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一件事情一个部门负责,一项职权一个部门行使。审核过程中,做好会商部门、下级部门和专家、顾问等意见建议的征求和吸收工作,确保审核意见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职权,原则上全部取消。有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职权,履行提请修改相关法规规章程序后予以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凡是能够下放的,原则上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省级行使以外的行政职权,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至市、县(市、区);凡是能够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的,原则上下放至市、县(市、区)。进一步加大向城区和乡(镇)下放权力力度。

  3、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职权,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4、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研究职权加强的措施。

  5、根据工作实际,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职权,研究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

  (三)公开权力及运行流程。

  1、编制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在梳理和清理规范部门行政职权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等11个类别,对确定的行政职权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经同级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没有列入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一律不得实施。

  2、编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政府标准化建设,对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减少环节,优化流程,明确责任,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承办要求等,编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运行流程图要细化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批复等具体环节。对涉及同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要明确前置和后置关系;对涉及上下层级共同实施的,要明确各层级及相关部门所承担受理、审核、时限要求等内容。

  3、明确公开范围与形式。公开的范围应与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事项外,凡应让社会、市场主体和群众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公开的形式应从有利于群众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办事指南、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查询、咨询、求助、交费、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权力“放”和“管”的有效衔接,在清理行政职权的同时,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并围绕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监管职能,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真空”和服务缺位。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管制度,加强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既要防止监管缺位,也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针对取消和调整的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做到放得到位,管得有效,真正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问责。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及问责处理。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梳理确认(2014年8月30日至9月20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负责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组织与指导,制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权分类原则,梳理确认本部门行政职权,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于9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部门所属事业机构(单位)承担的行政职权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二阶段:审核确定(2014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职权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反馈各单位核实确认后,将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公布清单(2014年10月7日完成)。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程序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开。先由各级政府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汇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要分级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做好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审核和公开工作,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对部门故意瞒报、漏报事项,一律不列入保留实施的行政权力清单,确保行政权力清单的全面、真实、合法、有效,并切实加强对审改、政务公开业务骨干的培训。监察机关要发挥监督监察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法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职权设立的合法性审核,做好行政职权调整涉及法规规章修改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形成上下联动。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行政职权的名称、归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口径和标准,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职权体系。市级各部门要做好所属县(市、区)部门行政职权的比对和规范工作。省、市、县、乡四级要加强上下联动,认真研究职责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交流情况。

  (四)严格督导检查。要加强对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督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坚决纠正。省编委办和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适时对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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