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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活禽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通知(济牧动监字〔2013〕4 号)

   2013-04-26 662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农发局),历下区卫生局、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近期,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发生人感染H7N9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农发局),历下区卫生局、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近期,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发生人感染H7N9 禽流感疫情,上海活禽交易场所已从鸽子、家禽中检出携带H7N9 病毒。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禽类交易场所地管理,规范禽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交易环节地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禽类养殖环节监管。要对辖区内禽类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近期出栏的禽类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工作,进一步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检疫,严格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范检疫员的检疫行为,确保健康禽类及禽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二、加强禽类流通环节监管。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禽类和禽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明确禽类交易场所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一日一巡查,一日一监管制度。全面、详细建立监管记录,严格查证验物,严肃查处无证贩运和经营未经检疫禽类、病死禽类和病害禽类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禽类等违法行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认真落实查证验物和消毒制度,有效阻断动物疫病运输传播途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执法人员对禽类批发场所、交易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认真做好巡查记录。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交易场所,要责令主办者和经营者进行整改。据不整改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流通环节进行传播。

  四、严格卫生消毒制度。活禽交易市场要建立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对活禽宰杀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净化活禽交易市场环境。严格执行活禽经营场所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活禽经营场所每半月至少休市一次,每次休市至少一天,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组织禽类批发、经营者,学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责任务,落实活禽市场监管责任,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执法人员责任,确保上市禽类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

  七、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确认程序,加大疫情举报核查力度。凡活禽经营场所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要进行认真核查并抽样监测,发现问题要按规定逐级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

  八、健全应急机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准备。要按照国家、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畅通应急指挥体系,充实调整应急队伍,落实应急储备物资和资金,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准备。

  九、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活禽交易的安全形势,充分发挥检疫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禽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

  2013 年4 月8 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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