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4 分级反应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5.2 现场处理
5.3 医疗救治
5.4 信息通报
5.5 应急反应终止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6.4 补偿
6.5 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7 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体系建设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7.4 培训和演练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应急物资储备
7.7 科研和交流
7.8 经费保障
7.9 通讯与交通保障
7.10 法律保障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9 附 录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
9.4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甘肃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省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省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
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全省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进口)、储备、调度和运输,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运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应急物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省交通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省商务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出入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省物价局: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兰州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本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和力量,配合地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组织驻甘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1.3 市州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州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省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兰州市肺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人民医院承担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任务。兰大一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兰大二院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省级其他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和人员进行。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图1.doc)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 ( 图2.doc)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市州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兰州、天水、酒泉、嘉峪关、敦煌等大、中城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经卫生部授权,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驻甘部队和相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8)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6)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7)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4.2.5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分级反应
I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卫生部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II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III级应急反应由市州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反应由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州、县市区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生厅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经卫生部授权后,由省卫生厅每月(季、年)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5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各级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4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各市州建立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分中心,各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各市州建立1所传染病医院或1所后备医院,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传染病(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在省人民医院建立全省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全省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每队不少于30人。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省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现场处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建4支省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组建4支省级转运医疗队,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转诊护送任务。其他省级各综合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各市州、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各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省卫生厅对全省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省、市州、县市区各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兰州、敦煌、嘉峪关、庆阳机场,兰州、天水、嘉峪关火车站,以及各市州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省卫生厅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省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省财政厅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经济、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市州、县市区3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血液中心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科研和交流
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体水平。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9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10 法律保障
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法规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制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及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 录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doc
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官网附件未显示)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官网附件未显示)
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官网附件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