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按照省、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1月4日始,利用4个月时间,通过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4日—2月5日)
各相关部门通过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明查暗访、产品抽检和举报线索摸排等方式,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
1.主要任务
⑴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⑵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及非饲料添加剂类别。
2.具体措施
⑴按照国家有关公告,各相关部门要对全县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指导并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相关整治工作的各种信息,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各相关部门制定),有效调动群众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⑶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各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⑷各相关部门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实施风险监控计划。并及时通报抽检工作情况,避免重复抽检。
⑸各相关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对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2月6日—3月15日)
1.主要任务
⑴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纠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现象。
⑵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⑴开展突击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⑵加强源头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非饲料添加剂的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非法饲料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⑶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6日—4月15日)
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1.主要任务
⑴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⑵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⑴各相关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信息搜集和检测技术研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切断其供应渠道。
⑵加大对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对销售“三无 ”、过期变质、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对以非法食品添加物充当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强化食品及饲料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
⑶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全面清理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情况,监督企业按要求对所有使用的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⑷完善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种养殖环节的整治。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对奶站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查处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切实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查处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依法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告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行为;对照国家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本环节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实施重点监控和整治;加大抽查工作力度,有计划安排整治清单中所列入的食品及其安全项目的抽查工作,并扩大抽查的覆盖面,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制度,严厉打击、查处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切实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打击、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不进行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增强行业自律的意识和行为。要求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及奖惩制度入手,构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抽查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全国和省、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有保障,全面、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县政府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孙进担任,副组长由县药监局局长郝云龙、县卫生局局长徐锦玉担任,成员单位有县药监局、卫生局、宣传部、农发局、动监局、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局、水务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药监局(联系人:刘仁凤;联系电话:5066165;电子信箱:pan117117@163.com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干部组成。
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各成员部门要遵循“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具体落实、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及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高度重视、大力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农产品质量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畜产品质量关;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水产品质量关;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把好生产原料入厂关和出厂产品质量关;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管理和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必要工作经费。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职能,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的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信息沟通,要顾全大局,集中力量,联合执法,重拳出击,不留死角。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有效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库的作用,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理想效果。
(三)追究责任,严厉打击,严肃查处
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对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者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与部署;按照全县的统一安排,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入宣传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组织开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我防范的良好氛围。
(五)信息畅通,督查指导,考核评估
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整治情况及监督检查、抽查检测、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信息,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县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及时汇总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和县五大班子通报。
2.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实施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09年1月19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工作总结要分别于2009年2月2日前和2009年3月7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于2009年4月7日前上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查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3.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县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2009年2月上旬、3月上旬,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察组对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考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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