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教育局、质监局、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苏农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省农委、教育厅、质监局、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2.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苏农规〔201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分批认定。
第三条经省协调小组批准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才能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有能提供优质原料奶的定点奶牛场,用于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乳应源自定点奶牛场所产的生牛乳,定点奶牛场所产的生牛乳用于生产学生饮用奶有剩余的方可用于生产其它产品。定点奶牛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牛场为企业自有,产乳牛不低于150头,生牛乳产量应与学生饮用奶产量及推广量相匹配。
(二)防疫体系健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良种化示范创建或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创建或学生饮用奶奶源示范基地创建。
(三)有配套的青粗饲料种植基地和青贮设施,有良好卫生条件和清洁措施,有污染物综合处理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实行挤奶厅集中挤奶或管道式机械挤奶和自动清洗(CIP),原料奶冷链贮藏、运输,保证刚产出的原料奶温度在2小时内降到4℃。
(五)有防止乳房炎奶和初乳混入原料奶中的严密保障措施。
(六)原料奶在符合《生乳》(GB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应稳定控制在20万CFU/mL以下,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
第五条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企业生产乳制品的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要求,有良好的设备维修和保养体系。
(一)巴氏杀菌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巴氏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冷链)运输工具。
(二)调制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杀菌或灭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冷链)运输工具(常温产品除外)。
(三)超高温灭菌乳: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无菌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四)发酵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发酵罐(发酵室);制冷设备;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冷链)运输工具(常温产品除外)。
第六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除符合乳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乳品生产应符合《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要求。
(二)生产学生饮用奶的车间应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有效执行。
(三)日加工量在4吨以上。
(四)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近6个月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情况。
第七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一)通过计量合格确认,并在有效期内。
(二)有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持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国家对乳品的检验要求和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室和必备的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能按照规定对原料奶和成品进行理化、微生物及食品添加剂等项目指标的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
(四)有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数据应保存3年以上,对保存数据应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
(五)辅料和包装材料来源可靠,应为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所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食品安全要求。
(六)企业管理层中应明确1名产品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具有在乳制品企业从事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服务系统和与产品相适应的运输、贮存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配送及售后服务规章制度。产品需冷藏的,定点生产企业应为有关学校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质量安全承诺书、危机处理应急预案、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自有定点奶牛场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证、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原料奶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综合情况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省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专家现场考核评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成立现场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企业,由省协调小组认定后报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材料应由省农业、教育、质监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在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下达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通知书后,企业方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必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期满不提出申请者不再享有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定点奶牛场变更或搬迁、定点加工厂搬迁或改造的,应重新申报和认定。企业名称及法人发生变更的,应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凡在本省推广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苏农牧〔2006〕5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