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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食安办发〔2014〕37号)

   2014-07-08 802
核心提示: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包头市开展小作坊、小食杂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包头市开展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包头市开展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及去年全市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提升食品行业整体卫生水平,根据包头市爱国卫生督查书(00006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的卫生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市便民市场及集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餐饮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确保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和全国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考核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加工销售食品店铺及摊点、小餐饮店、小作坊。

  (二)重点区域:便民市场、集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三)重点问题:无证经营及加工经营中“脏、乱、差”、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无证或不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及餐饮经营的行为;加工供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经营“三无”食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QS标识、无合法来源食品行为,着力解决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二)按照《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认真排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予备案书》,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检查其卫生保持情况、进货索证索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等);对条件较差,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协同当地公安、食药监、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并依法进行取缔,妥善处置。

  (三)对小餐饮店主要检查《餐饮服务许可证》、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持证情况,量化分级标志、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情况,是否按照餐饮服务规范操作经营,工作人员晨检、五病调离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防尘防蝇及垃圾回收等基本设施是否齐全;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台帐是否规范。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阶段(2014年5月20日-6月20日)

  对辖区内便民市场、集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基本监管档案;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4年6月21日-10月20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梳理分类,依法取缔卫生条件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对经营管理不规范且有意愿改善的,要求其增加投入,改善条件,加以规范从而达到有序经营,整洁卫生、安全放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0月21日-11月10日)

  各区旗县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验收要达到建档率100%、无证照经营及使用违法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率100%、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帐建立率100%。对于工作成效突出并取得好经验、好做法的区旗县,要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的监管体系,探索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区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全市的创城创卫工作,集中力量、全力推动。在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定点、定人、定责”的三定制度,强化监管力度,市食安办、市食药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开展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媒体宣传,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动社会公众的参与率,不断提高业主的责任意识。从而形成社会合力支持、业主全力参与的局面,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认真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各旗县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有效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各旗县区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监管科联系人:杨小东     联系电话:5211701

  食品流通监管科联系人:刘彤宇     联系电话:5211702

  餐饮服务监管科联系人: 宋丽君       联系电话:5918977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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