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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质办发〔2009〕14号)

   2014-05-27 598
核心提示:各市局:  现将《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1.《生
各市局:
 
  现将《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1.《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样式
 
  2.《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样式
 
  3.《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样式
 
  4.《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样式
 
  5.《安徽省生产许可企业巡查记录表》样式
 
  6.《生产许可证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样式
 
  7.《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样式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列入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负责全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质监局内设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按照市质监局的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证后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级稽查机构负责实施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包括建档管理、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及执法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从事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六条  对生产许可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
 
  第七条  各市、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建档工作,及时掌握获证企业的动态信息,按照建立质量档案和食品(产品)安全监管系统的要求,确保所有获证企业全部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书文本、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三章  年度监督审查
 
  第八条  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按照10%进行把握)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年审工作,市、县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年审工作。
 
  第十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县质监局受理、核准企业年审材料;
 
  (三)市、县质监局根据企业年审书面材料核准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按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
 
  (四)市质监局在企业《自查报告》上做出核准结论, 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每年应按照要求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县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提交具体时间由各市质监局确定):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2份及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报告》2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项目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2份;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2份(含各级监督抽查、定检报告等)。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市、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抽查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对象:
 
  (一)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国家级、省级或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市、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但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一)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产品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实地核查中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六)、(七)项情形之一的;
 
  (三) 其他需要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县质监局在核准企业年审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年审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需要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 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 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六)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 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企业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年审实地核查的,由省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企业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年审义务的,市质监局在上报时作出说明,待原因消除后再补充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应在作出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市质监局将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年审实地核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核查人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3),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属不同市、县的,注册地所在市、县质监局可以直接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产地所在市、县质监局进行实地核查,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材料反馈后由企业注册地市质监局汇总归档。
 
  第十九条  市质监局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并于12月1日前将《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省质监局(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对各地上报的情况进行确认,并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年审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质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巡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回访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应当把许可证产品作为抽查重点列入监督抽查计划(含各级定检),确保每年对每个企业每种产品的抽查不少于一次,并认真落实抽查后处理工作,按时统计上报抽查情况(见附件6)。检查和抽查的情况要及时记录在企业许可证书的附件中。
 
  回访是指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回访应主要针对年审、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是否及时实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按照年审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质监局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对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检查(巡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徽省生产许可企业巡查记录表》(见附件5),巡查记录表要及时归档,巡查情况要及时录入电子档案。对抽查合格率低、取证率低的重点地区,质量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监控。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加大监管频次:
 
  (一)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
 
  (二)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企业;
 
  (三)在上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记录的企业;
 
  (四)获证产品在上年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
 
  (五)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检查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
 
  (一)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第五章  执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执法查处以集中查处和日常查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查处是指省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查处公告及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发证产品质量状况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查处方式。日常查处是指市、县局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后,立即进行执法查处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省质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市、县质监局办理的许可证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质监局在日常查处中涉及生产许可证案件的(含县质监局办理的),应填写《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见附件7),每半年一次报送省质监局(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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