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保证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有序进行,结合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要求,现将我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为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职责划分
(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
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场及保税区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路车站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暂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燕山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项目范围: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等。
(三)北京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项目范围: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等。
(四)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负责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
2.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辖区管理相对人监督检查工作。
二、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
为提高行政效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行政许可决定类以外的文书。凡涉及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一律使用本行政机关公章。
北京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加盖所属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许可事项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许可业务(包括受理、出具相关材料等)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加盖地点:中环大楼办事大厅业务受理办),其他明确规定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除外。
(二)北京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许可业务(包括受理、出具相关材料等)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三)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其他行政许可业务(包括受理、出具相关材料等)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自2013年1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8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1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查专用章”(1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查专用章”(1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1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管理专用章”(1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2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章”(1枚)(印章式样见附件)。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印章名称及式样公布,并于2013年11月1日起启用。
三、关于许可证审查发放
(一)行政证件版样
为保持食品药品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继续按照现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许可证件,但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核发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证编号
自2013年11月1日起,医药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改为“京食药”或“京+区(县)简称+食药”。
其余行政许可证件编号规则不变,继续沿用原代码或编号。
四、其他事项
2014年1月1日以后食品生产许可收费纳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收费项目。在此之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处代缴。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工作,认真执行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要认真组织监督检查,严格确保质量安全。
附件: 启用印章式样doc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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