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槐荫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济槐政发〔2013〕9号)精神,重新组建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槐荫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槐荫区分局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2.划入区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
3.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划入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槐荫分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含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
2.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
3.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4.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职责。
5.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全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制定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督管理;承担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
(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负责本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目标考核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执法装备保障工作。
组织拟订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综合协调督查科(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综合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承担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及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和应急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相关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掌握分析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安全形势,组织查处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小作坊、小摊贩、学生“小饭桌”等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标准、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药用辅料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负责监督实施药物研究、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及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相关具体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区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药品生产、药品市场、使用环节安全形势,组织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
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含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抽样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组织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安全形势,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
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
四、派出机构
在全区16个街道办事处设立16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相同,分别是: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振兴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里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年公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辛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道德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营市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段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匡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里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清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腊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家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本区域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员编制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19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区卫生局副局长),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可配工勤人员2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共核定80名,其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玉清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腊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吴家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行政编制4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振兴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五里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青年公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南辛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中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道德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营市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张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段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美里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行政编制5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匡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9名。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均核定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槐荫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拨款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8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领导职数核定大队长1名(副处级)、副大队长2名(正科级),科长4名、副科长4名。主要职责: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与区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部门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规模化加工的芽菜类蔬菜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类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类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部门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区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区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卫生部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区卫生部门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区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与区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质监部门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区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区质监部门,区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五)与区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区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区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区城管(城管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列为量化分级管理和信用评价内容,将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城管部门。
(八)与区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全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区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证刑事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九)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牵头,商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责分工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