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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聊政发〔2004〕2号)

   2011-01-28 281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加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从2004年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用于龙头企业、基地乡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贴息和奖励。同时,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采取入股、厂房折价参股、土地作价参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上报。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要制定具体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中央、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类专项资金,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给企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要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落实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从2004年起,引进的外资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自纳税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上缴地方税收同等数额的返还;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上缴地方税收同等数额的返还。其它新建符合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从纳税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上缴地方税收同等数额的返还。向农业龙头企业收取的畜牧、水产检验费、出口检疫费等,要给予减免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三、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和其他信用融资申请,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优先考察、上报、推荐。对省级以上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公开授信,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每年分别安排当年新增贷款的15%和60%,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基地农户。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抵(质)押登记部门要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各县(市、区)要适时召开由农业部门、金融部门和龙头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开展银企交流,加强银农企合作,改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提供优质电力服务
 
  在东昌府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型工业企业用电电价,用电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企业电价;其他县市的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农业龙头企业自备变压器用电免收农电管理费;新上农业龙头企业一律免征供配电贴费;供电部门要在电力服务的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
 
  五、鼓励开拓国际市场
 
  龙头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按国家现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优先办理退税,优先享受市财政安排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再给予贴息人民币1分。农业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类的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
 
  六、鼓励事业单位转制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从2004年起,转制单位的原有经费保留3年,可逐年拨付,也可一次性拨付。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或到龙头企业工作,属辞职、离岗、提前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其待遇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鼓励农业部门招商引资
 
  各级要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制定完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参与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从2004年起,各级农业部门招商引资来的农业项目,除按市政府规定的奖励政策执行外,再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资额由市招商局和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共同审核认定,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承担。今后,凡招商引资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都要安排在县(市、区)工业园区或中心镇所在地,并享受与其他工业项目同等待遇和优惠条件。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密切联系,积极帮助龙头企业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为龙头企业排忧解难。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估、认定、考核和运营管理。与农业产业化相关联的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申报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奖励单位,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荐,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附:聊城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试行)
 
  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四年二月六日附:
 
  聊城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试行)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和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主业。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在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资产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参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8.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85%以上。
 
  9.对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可以促进或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者属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出口替代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的企业,虽暂时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标准,亦可纳入范围。


 
地区: 山东
标签: 农业 产业化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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