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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55号)

   2010-10-19 486
核心提示: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经研究,现就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自愿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可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加入费。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加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元。

  (二)胶片制作费。有关单位对委托制作条形码胶片的企业收取胶片制作费,收费标准为每张40元。

  (三)系统维护费。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按年收取条形码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为进出口公司每年2000元,集团公司每年1500元,单个企业每年1000元。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取消商标查询费和统一代码服务费。

  (一)取消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商标查询时收取的商标查询费。有关单位不得要求商标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并收费。

  (二)取消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统一代码服务费。

  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1991]价费字2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原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50号)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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