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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2)47号)

   2013-04-12 527
核心提示: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畜禽粪污的综合治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畜禽粪污的综合治理工作,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发〔2012〕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现代畜牧业四年提升计划的意见》(吉政发〔2012〕12号)、《吉林省“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吉节减〔2011〕10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畜牧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并重,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种养结合资源化、生态处置无害化、源头控制减量化,重点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治理,进一步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源头控制,一场一策的原则。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环评审批,管住新建的;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管好原有的。结合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际,规范和指导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方案。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抓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粪污综合治理,按照不同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和分布地域,分类探索粪污综合治理方式方法,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以种植业为依托,以有机肥、沼气工程建设为手段,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农户建立紧密结合、互惠互利的生产方式,通过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的方式,努力实现区域内种植业和养殖业资源循环利用。

  政策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形式,扶持畜禽养殖企业开展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引导企业自主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防污治污投入力度。

  (三)主要目标。全省综合治理较大规模养殖场(小区)1200个以上,建设高效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40个以上;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或小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的),要配套建成符合减排要求规范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形成减排能力。

  二、实施区域控制,进一步优化生态畜牧业布局

  (四)科学制定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各级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畜牧发展情况、环境承载力、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等,科学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环保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从空间、总量、环境准入上优化生态畜牧业发展。

  (五)联合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拟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尤其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六)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关停、搬迁。

  三、夯实治理基础,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七)继续实施“退户入区”工程。全力推进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引导产业由分散饲养向规模饲养、集中饲养、标准化饲养发展。突出抓好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奖代补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和规范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自建和联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和高起点、大规模的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到2015年,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5%以上。

  (八)大力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标准要求,重点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依托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小区、示范企业的辐射带动,进一步提高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水平,通过四年提升,全省备案管理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比重达到60%以上。

  (九)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粪便堆肥场、尿液储存池等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防臭;对污水要采取暗排、沉降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厌氧、好氧等处理设施。无法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四、严格环境监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各地要采取“控量减污”措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级环保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稳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在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区域内,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对未能完成年度农业源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机制,确保如期完成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任务。

  (十一)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对未批先建且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并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及相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十二)推行排污备案管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报当地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畜牧业主管部门。

  (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农村地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传工作力度。采取专项督查和日常监督等多种方式,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强化农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逐步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纳入环保部门监测范围,对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完成治理。要强化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擅自向水体等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处理。各级环保与畜牧部门要联合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五、加强技术指导,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十四)推进畜牧业清洁生产。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培训和指导,帮助养殖从业者主动利用营养调控技术,选用低碳、合理配比蛋白质含量饲料,科学确定供给饲料营养配比,减少营养过剩而造成的污染物排放,提高畜禽饲料转化效率,缩短养殖周期,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粪污产生量,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指导养殖者建设完善的粪便贮存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合理控制畜禽粪污体积的外源增加,实现清洁生产。

  (十五)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指南。根据我省畜禽养殖和粪污治理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技术指南》,为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提供技术支持,着力解决防雨、防渗、防溢、防臭问题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提升畜禽粪污治理工艺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在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中的支撑作用。

  (十六)优先推广农牧结合种养模式。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优先推广应用“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零排放”模式,实现养殖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大中型养殖场(小区)应创造条件,通过配套一定面积的综合性农、林、渔业生产区域,实现整个区域内资源循环、生态平衡。畜禽粪污超过周边承载量的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当在异地配套相应承载利用能力的种植业基地,建立畜禽、沼液综合利用的中介服务组织,采用异地资源化利用模式,促进畜牧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十七)组织分类推进试点示范。根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饲养品种、规模等情况,分类开展综合治理试点,积极探索以“四防”、沼气生产、有机肥加工、生物燃料制作、生物质发电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环保和畜牧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每年建成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六、落实鼓励措施,引导养殖企业自主进行综合治理

  (十八)优先扶持主动减排的养殖企业。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主动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十九)重点支持高效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围绕大中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屯,加快推进生物有机肥、生物质燃料、沼气工程等高效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强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2012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每年支持10个以上大中型养殖企业建设高效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项目建设布局,向适宜地区、养殖企业积极性高及农业源减排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

  (二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域建设和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可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支持。对生产、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的有机肥产品,购置并实际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和利用设备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可享受有关化肥运输价格和运力安排等优惠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七、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目标任务,分别成立领导组织,专项推进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要切实摸清本地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现状,充分认清本地区、本行业与农业源减排要求存在的现实差距,依据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承载力、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和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区“十二五”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确立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畜禽粪污污染现状和 “十二五”期间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本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争取在短时间内解决养殖集中地区的畜禽粪污污染问题。“十二五”期间,省环保、畜牧部门将分别组织开展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试点,积累经验,总结推广。省环保厅在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中,对涉及畜禽粪污治理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省里将统筹安排省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将在养殖集中区建设高效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纳入奖补范围,根据其建设标准,安排一定数额奖补资金。

  (二十三)严格责任考核。各级政府对辖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要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细化工作分工,明确落实责任。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吉林省“十二五”农业源减排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每年对各县级政府农业源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纳入“县域突破”考评管理,并作为畜禽养殖综合治理优惠政策、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将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实施考核问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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