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辖区各进口食用油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除按要求提供箱单、合同、发票、进出口商备案号、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有P/Q要求但进境后不再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除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文件(转基因食用植物油)等材料外,还需提供:1.进口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2.对于散装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要求,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和《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该批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即产品检测报告。
经请示上级部门,现将上述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产品检测报告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口食用植物油商品范围。
1.凡是进口商申报入境商品的H.S编码在第十五章之中,并且申报入境用途为食用的,所有植物油脂须提供有关的检测报告等才能受理报检。申报入境用途为工业原料用的和化妆品原料用的,不受此指南管理范围;
2.凡是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产品名称为“代可可脂”、“类可可脂”、“植脂奶油专用油”、“起酥油”、“人造奶油”、“氢化植物油”、“混合植物油”、“烤盘油”、“上光油”等,首先要考虑该货物受到进口食用植物油的管理。
3.凡是向CIQ申报入境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免税店)的食用植物油,只要是进入CIQ2000系统的,均要求提交有关的检测报告;
二、进口食用植物油检测报告的要求。
1.检测报告提供的要求
在进口食用植物油入境报检时,必须提交正本的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每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和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的检测报告;
(2)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再次进口时,除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外,进口商还应当提供经其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指标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指标的检测报告,应当同时提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用植物油的CIQ卫生证书复印件,作为其再次进口的证明材料;
(3)液态集装箱袋包装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与散装食用植物油一样,必须逐批提供有关的检测报告;
(4)没有提供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检测报告的,不受理报检。
2.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要求
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测由进口商自行选择检测单位,不指定检测单位,国内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可以接受。
3.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要求
(1)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和强制项目(摘录供参考见附件1)的规定和国家局文件中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项目(见附件2)的规定;
(2)检测报告中项目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报检;
4.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要求
(1)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和强制项目(摘录供参考见附件1)的规定和国家局文件中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项目(见附件2)的规定;
(2)特殊情况按照根据国家局的有关文件和指示办理。
5.检测报告可追溯的关联性(货证相符)信息要求
(1)检测报告与所申报进口的食用植物油提交资料之间必须有可追溯的关联性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这些信息可以是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规格/合同号/发票号/生产企业名称/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等等,上述信息(多项或一项)要求做到货证相符即可;
(2)检测报告与所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提交资料之间的可追溯关联性信息不一致(货证不符)的,不受理报检。
6.检测报告的文字要求
(1)检测报告的文字可以使用中文或者外文,应当使用标准规范的术语表达检测报告的内容以便审核,不得使用缩写进行表述,必要时,进口商须提供外文检测报告的中文翻译件;
(2)检测报告未能准确清晰地表述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其回原发证单位对该检测报告更改,更改准确清晰之后方可报检。
三、进口食用植物油执行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必须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不得进口。
经收集整理,目前有明确对应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见下表(有明确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一览表):
《有明确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一览表》
1.成品棕榈液油 | 15.食用氢化油 |
2.成品棕榈硬脂 | 16.食用调和油 |
3.棕榈原油 | 17.人造奶油 |
4.棕榈仁原油 | 18.起酥油 |
5.成品棕榈仁油 | 19.花生原油 |
6.大豆原油 | 20.成品花生油 |
7. 成品大豆油 | 21. 米糠原油 |
8.葵花籽原油 | 22.成品米糠油 |
9.成品葵花籽油 | 23.棉籽原油 |
10.椰子原油 | 24.成品棉籽油 |
11.成品椰子油 | 25.玉米原油 |
12.菜籽原油 | 26.成品玉米油 |
13.成品菜籽油 | 27.芝麻原油 |
14.橄榄油 | 28.成品芝麻油 |
29. 葡萄籽油 | |
30.亚麻籽原油 | |
31.亚麻籽油 | |
32.油茶籽原油 | |
33. 核桃原油 | |
34.核桃原油 | |
35.红花籽原油 | |
36.成品红花籽油 | |
37.花椒籽油 |
四、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的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81-2011)的规定,申报进口的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称,必须使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进口商在货物入境报检时必须准确填写所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称。
1.如果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称在以上《有明确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一览表》37个品种以内,受理报检的部门在核对其检测报告符合附件1或附件2的规定后可以直接受理报检;
2.如果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称在以上《有明确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一览表》37个品种以外,同时,申报的H.S编码在第十五章之中,且申报入境用途为食用的,受理报检的部门难以判定该进口食用植物油是否有国家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先不予受理报检,受理报检的部门通知进口商与广州局施检部门联系,提交该产品的卫生部批准文件或执行的相关标准,以及该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和加工工艺等证明材料,由施检部门进行专业技术研判后再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3.如果申报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品名使用了俗名,如“代可可脂”、“类可可脂”、“植脂奶油专用油”、“烤盘油”、“上光油”等等,进口商应当在报检单填写货物名称时,在该俗名后面用括号标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后方可受理报检。
附件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和强制项目(摘录供参考).doc(截至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