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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酒类流通许可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桂食药监食流〔2014〕2号)

   2014-07-10 381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 号)相关规定,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区的酒类流通许可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酒类企业经营秩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酒类食品经营实行特别标注制度
 
  各地要严把酒类许可经营准入关,凡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的,在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后,各地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核准并颁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新设立和已经设立的的酒类食品经营者,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申请及换发酒类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
 
  (一)新申请酒类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按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三)同一酒类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酒类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的酒类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酒类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不具体受理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二)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向本局机关申领酒类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发放工作;指导和督查本辖区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酒类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和酒类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三)全区各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全区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依法对本辖区酒类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酒类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实施酒类行政许可制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确立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各地要制定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政务公开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许可数据库建设和许可相关信息通报,切实做好酒类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二)加强现场核查工作,实行源头可追溯制度。各地要加强现场核查工作,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食流〔2014〕1号)要求,加强对酒类批发商的现场核查,把酒类仓储场所作为重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要督促酒类经营者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应出具含有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凭证,详细记录来源、流向等信息,并随附于流通全过程,做到票随货行,票货相符,实现酒类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追溯。
 
  (三)密切与商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酒类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目前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与当地商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酒类食品流通安全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职能交接工作时,应同时做好与本级政务中心的对接工作,及时将酒类流通许可整合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
 
  附件: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 (   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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