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委托事项公告如下:
2010年4月1日起,饼干、方便食品、糖、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酱油、食醋、味精、调味料产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含茶制品、代用茶、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他酒、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糖等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组织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收取审查费等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