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豆芽菜生产、经营、消费秩序,确保豆芽菜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精神,针对当前我省豆芽菜质量安全形势,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豆芽菜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公众吃到安全、放心豆芽。
二、整治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一)范围及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同时开展。整治的重点是豆芽菜生产作坊、农贸市场、超市、大型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等单位(场所)。
(二)主要内容:
从2014年4月21日到6月10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4月21日- 5月20日):各市(县)食品安全办要牵头组织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豆芽菜的企业和家庭作坊(户)的资料进行调查摸底,内容包括数量、名称、地址、日产/销量、销售范围、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2.整治规范阶段( 5月21日- 5月31 日):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摸排情况,对辖区内豆芽菜生产企业(作坊)、经营户、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生产环节主要检查是否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和设施,生产水源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产品(含原材料及辅料)是否符合《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有无使用违禁农药(参照农业部第1490公报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有关规定),有无使用非食用化工物质等问题;流通、消费环节主要检查进货来源是否明确,购(销)记录或票据是否真实完整。
各地各部门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总结验收阶段(6月1日-6 月10日):各市(县)食品安全办要及时总结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隐患以及意见建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6月,省食品安全办将会同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采取“飞行检查”的形式对各市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要把此次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体现,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来抓紧抓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联动,确保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督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专项整治为基础,对豆芽菜生产企业作坊、经营户、餐饮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在豆芽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行业自律,着力形成豆芽菜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共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资料、网络等形式,以开展豆芽菜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豆芽采的识假辨假能力。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有奖举报投诉制度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力求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食品安全办将此次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数据统计表(见附件)于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至省食品安全办,同时将电子版发至省食品安全办邮箱。
联 系 人:陶勇、肖刚
联系电话:0551-62998103 62999328
传 真:0551-62999328
电子邮箱:ahsab123@126.com
附件: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数据统计表
__ 市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数据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出动执法人数 | 人次 | | |
检查生产作坊 | 家(户) | | |
检查销售单位(户) | 家(户) | | |
检查餐饮单位数 | 家(户) | | |
查处违法行为 | 起 | | |
责令整改 | 家(户) | | |
取缔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户) | 家(户) | | |
办理案件数 | 件 | | |
罚没金额 | 万元 |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人 | | |
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数 |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