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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试行)(长食安发〔2007〕8号)

   2011-04-23 892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局)发布的《食品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长海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县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县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重大案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发布。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县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全县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综合发布全县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年度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筛选出影响重大的信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委员会批准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七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人员作为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具体承办省、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报送、反馈信息和填报报表及专项工作材料上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家统一印发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每季度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如期上报。

  第八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于其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工作简报以及查处的案件案值在万元以上的案情摘要应以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辽宁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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