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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14〕8号)

   2014-04-21 623
核心提示: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贯彻实施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促进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贯彻实施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农业部制定出台本《办法》,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的制定并施行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基于当前全面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基础比较薄弱,执业兽医师与执业助理兽医师人员不足的现状,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按照坚持全面启动与试点示范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推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同时选择基础条件好、执业兽医数量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示范推进,为全省全面贯彻实施处方药管理打好基础、积累经验。
 
  (二)目标任务。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同时在南京市、盐城东台市、徐州铜山区、南通海安县、扬州邗江区等5个市、县(市、区)整体开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试点示范推进。2015年,在前期试点示范推进工作的基础上,除第一批试点的市、县(市、区)外,各市再挑选一个县(市、区)继续整体开展处方药管理试点示范推进工作。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处方药管理实施工作。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全省全面推行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启动兽药分类管理。一是规范兽药生产企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今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生产企业新生产的兽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按照《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997号公告)、《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农业部第2002号公告)的要求印制使用,属于兽用处方药的应按规定标识“兽用处方药”字样。今年2月28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用处方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和使用,但列入《目录》品种的,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理。二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所有涉及兽用处方药销售的经营企业,须在兽药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相关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区、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三是规范兽医开具处方行为。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行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按规定诊疗并开具处方,不具备处方兽医资格的人员不得随意开具处方。处方笺应信息齐全、内容完整,记录有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等信息。四是规范兽药使用。养殖场(户)须严格控制兽药的使用,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使用药物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并做好用药记录。
 
  (二)积极稳妥推进兽用处方药管理试点示范。一是兽医处方笺开具。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我省经过注册的执业兽医在其执业范围和注册范围内具有兽医处方权。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也可以进行注册,并在其执业范围和注册范围内有兽医处方权,但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师须按规定诊疗并开具处方笺。二是兽用处方药的销售。试点示范推进市、县(市、区)兽药经营企业,凭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笺保存两年以上。没有兽医处方的不得销售兽用处方药。三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试点示范推进市、县(市、区)的养殖场(户)凭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处方采购处方药;经备案登记的乡村兽医在备案登记区域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规定开具处方和使用兽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各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生产、经营、养殖单位进行宣传,告知《办法》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和实施时限。二是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养殖场(户)、处方兽医开展兽用处方药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同时积极做好现场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加强兽医管理。一是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进行执业注册和备案,要求其在执业范围和注册范围内规范开展执业兽医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并规范开具处方笺,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二是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乡村兽医的兽医服务活动及培训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区域从业、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防疫活动以及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乡村兽医,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暂停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要注销乡村兽医登记。三是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所有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和经核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办法》规定。3月1日后,对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不按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养殖场(户)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兽用处方药、无兽医处方上门推销兽用处方药等各类不能严格执行《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基于目前正处于《办法》贯彻实施初期,对上述违规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采用先警告、后处罚的做法,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逐步走入正轨。
 
  (四)加强督查总结。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并反馈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委防控办。省级将组织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对试点示范地区组织验收检查,及时做好总结并在全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到位。


 
地区: 江苏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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