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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87号)

   2013-04-10 847
核心提示: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储备肉,是指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生猪肉类产品。包括储备生猪活体和储备生猪冻肉。

  第三条 生猪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查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条件,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财务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市商务局委托承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八条 市商务局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承储加工条件

  第十条 市商务局对承储和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且年平均存栏生猪不低于3万头;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六)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和安全责任;

  (七)储存冷库应符合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储存能力在1500吨以上。

  第十二条 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的资质条件;

  (二)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鲜、冻猪瘦肉标准》(GB99592—2001)要求。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商务局提出承储或加工储备肉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林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和加工企业进行审查,并公布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和加工企业名单。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

  第十六条 储备冻肉数量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确定,按照城镇人口每人每天2两,7天供应量标准加工和入库,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储备活体生猪每吨按20头折算,每头体重不少于50公斤。

  第十八条 生猪储备实施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轮每头生猪40元。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备案。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肉实行专库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库垛位和生猪饲养专栏。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市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储备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二十五条 储备冻猪肉由承储单位按计划及时轮换。储备生猪活体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第二十六条 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七章      出库(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肉出库(栏)计划按时出库(栏)。

  第二十八条 储备冻肉出库可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或者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同意的其它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底价由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确定,操作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到库提货制;就地销售按结算价格对承储企业包干,由其自行销售。结算价格原则上以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

  第二十九条 生猪活体出栏由承储企业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会商市发改委后及时下达动用储备肉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

  (二)本市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它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储备生猪活体的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平均饲养成本确定。储备冻肉的销售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储备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冻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

  第三十四条 质检单位应在收到市商务局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储备肉检疫有关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完成检疫;依据国家储备冻肉质量检验有关规定在储备冻肉入库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质检单位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将储备肉检验结果报告市商务局,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应对储备肉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反映,市商务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商务局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生猪活体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嘉峪关市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对储备生猪活体、入库储备肉、出库冷冻肉应严格实行依法检疫和检验。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依法确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地区: 甘肃
标签: 有效期 储存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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